观点
原告龚女士
●根据相关规定,龚女士向兴吉公司购买的地面汽车停车位和地下自行车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兴吉公司无权销售停车位和车库使用权。兴吉公司应返还购买钱款,并支付因此产生的430元利息。
●至于对方提出的“使用权出售”一说,龚女士代理人表示,除了房屋以外,即车库和停车位是无法出售使用权的,原因在于使用权归属于所有权。
被告兴吉公司
●地下自行车车库不是公用部位,而是专用部位,根据上海市住宅管理相关的若干意见,出售所有权的做法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兴吉公司的代理人称,即便地下车库是公用部位,根据规定也要求予以出租,不得闲置。在兴吉公司看来,自己不但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而且也不存在3.3万元不当得利之说,所以不同意予以返还。
●作为“专用”部分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转让。
法院
●本案引发争议的地下自行车车库,为兴吉公司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且已形成可独立使用构筑物,不属于小区共用公共设施,其所有权应归兴吉公司所有,因此有权出售自行车车库。
●至于龚女士要求返还地面汽车停车位购买款的诉讼请求,根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房地产公司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龚女士,与法有悖。
律师说法
天成律师事务所黄毅律师:对于已经承租地下车库的业主,其拥有的是车库的使用权。如仍在租赁合同期内,开发商无权擅自中止租赁合同,而将车位出售。正在承租车位的业主拥有优先购买权。开发商不得在小区开盘初就规定“地下车位只售不租”。《物权法》规定,处于闲置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有义务将其出租。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根据《物权法》,没有事前约定归属权的地下停车位,其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但一些产权清晰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有权将车位出租或出售。但开发商必须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的需要,开发商不得将地下停车位出售给本小区业主以外的买主。见2007年4月13日《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