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2007-12-29 16:43:35
Re: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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