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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园里收楼的陷阱

发表于2014-01-12

大家久等了,今晚经过热心业主们针对开发商电话通知收楼的讨论,对合同进行研究,可以取得共识是开发商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其动机是:利用多数业主,对购买商品房是一头雾水的状态,能忽悠一个是一个,一旦签名确认,对之后的维权造成极大不便利。其目的在于分化业主维权力量,尽可能减少因违约所需支付的赔偿金,违规交楼。今晚听取律师方面的意见,有以下信息先和大家公开:

 一、先谈及基础知识,通俗的“三书”“一证”“一表”,具体详细名称如下: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认证书》

《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上“三书”“一证”“一表”当中,“一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尤为重要,没有此表,万不可签收。开发商有义务公示以上“三书”“一证”“一表”,缺一不可。


 二、再接到开发商电话通知收楼时,可以以“请寄我书面通知,我以收到的通知为准”回复。据业主们各种渠道得来的消息,开发商到目前为止,绝未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没有公示以上“三书”“一证”“一表”,是“一表”,根本不具备交楼条件,故所以无需担心未能按装修协议规定时间交款而违约,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备案合同”第七条和第十一条,开发商不具备交楼条件。

2、“补充合同"第七条第4点及第十六条,所做约定明显利于开发商不利于业主,有失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偏向于加强一方或者减轻一方的责任,则条款认定无效。


三、业主们所签合同,分两部分,主体部分为“备案合同”,另一份为“补充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

1、“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条款内容有冲突时,以“备案合同”合同效力为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根据各业主经验,预计收楼流程:

结果一:

1、开发商确认业主身份,交清剩余款项。

2、由开发商“客服”带领业主验楼。

3、业主确认房屋装修合格,到物业领取钥匙,办理交接手续,交楼完成。

结果二:

1、开发商确认业主身份,交清剩余款项。

2、由开发商“客服”带领业主验楼。

3、业主不认可装修质量,交楼流程中止。


在第1步,若业主不同意交清剩余款项,开发商不同意验楼,建议大家不验。这验楼过程中,开发商极有可能要求业主签订某种不平等协议。比如放弃赔偿诸如此类的条款


发表于2014-01-12

就是要互通信息哈,团结就是力量!

发表于2014-01-13

这个怎么破?

发表于2014-01-13

无奸不商,这话真是没错

发表于2014-01-13

开发商都是无节操的

发表于2014-01-13
引用:三观碎了一地在2014-01-13 11:01:31写道:
5楼

开发商都是无节操的

 节操碎了

发表于2014-01-13

现在公园里通过政府验收了吗

发表于2014-01-13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4-01-13 11:02:22写道:
7楼

现在公园里通过政府验收了吗

 已经通过了,所以才通知业主收楼的

发表于2014-01-13

还是等开发商的消息吧

发表于2014-01-13

 难道就没有好一点的开发商了吗?真是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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