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公园里收楼的陷阱
- 发表于2014-01-12
就是要互通信息哈,团结就是力量!
- 发表于2014-01-13
这个怎么破?
- 发表于2014-01-13
无奸不商,这话真是没错
- 发表于2014-01-13
开发商都是无节操的
- 发表于2014-01-13
现在公园里通过政府验收了吗
- 发表于2014-01-13
还是等开发商的消息吧
- 发表于2014-01-13
难道就没有好一点的开发商了吗?真是闹心
就是要互通信息哈,团结就是力量!
这个怎么破?
无奸不商,这话真是没错
开发商都是无节操的
现在公园里通过政府验收了吗
还是等开发商的消息吧
难道就没有好一点的开发商了吗?真是闹心
大家久等了,今晚经过热心业主们针对开发商电话通知收楼的讨论,对合同进行研究,可以取得共识是开发商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其动机是:利用多数业主,对购买商品房是一头雾水的状态,能忽悠一个是一个,一旦签名确认,对之后的维权造成极大不便利。其目的在于分化业主维权力量,尽可能减少因违约所需支付的赔偿金,违规交楼。今晚听取律师方面的意见,有以下信息先和大家公开:
一、先谈及基础知识,通俗的“三书”“一证”“一表”,具体详细名称如下: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认证书》
《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上“三书”“一证”“一表”当中,“一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尤为重要,没有此表,万不可签收。开发商有义务公示以上“三书”“一证”“一表”,缺一不可。
二、再接到开发商电话通知收楼时,可以以“请寄我书面通知,我以收到的通知为准”回复。据业主们各种渠道得来的消息,开发商到目前为止,绝未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没有公示以上“三书”“一证”“一表”,是“一表”,根本不具备交楼条件,故所以无需担心未能按装修协议规定时间交款而违约,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备案合同”第七条和第十一条,开发商不具备交楼条件。
2、“补充合同"第七条第4点及第十六条,所做约定明显利于开发商不利于业主,有失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偏向于加强一方或者减轻一方的责任,则条款认定无效。
三、业主们所签合同,分两部分,主体部分为“备案合同”,另一份为“补充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
1、“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条款内容有冲突时,以“备案合同”合同效力为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根据各业主经验,预计收楼流程:
结果一:
1、开发商确认业主身份,交清剩余款项。
2、由开发商“客服”带领业主验楼。
3、业主确认房屋装修合格,到物业领取钥匙,办理交接手续,交楼完成。
结果二:
1、开发商确认业主身份,交清剩余款项。
2、由开发商“客服”带领业主验楼。
3、业主不认可装修质量,交楼流程中止。
在第1步,若业主不同意交清剩余款项,开发商不同意验楼,建议大家不验。这验楼过程中,开发商极有可能要求业主签订某种不平等协议。比如放弃赔偿诸如此类的条款